“洗钱”的最初含义,与犯罪活动无关,意为把表明不干净的钱清洗干净。在以铸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年代,铸币流通久了,表面会变脏,有时对方不愿意接受弄脏的铸币,商人们就带上白手套,把弄脏的货币倒入大缸内清洗,这是“洗钱”一词最早的来历。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家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