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债字〔2020〕108号
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综合信用水平、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87号)等有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或牵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53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35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附件1。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见附件2)。
(一)信用行为指标
1.违约情况、处罚/处分情况。包括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19年度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处分情况等进行评价。
2.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手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主承销商及其高管的失信失职行为,并就纳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主承销商负面信息情况进行相应扣分。
3.负面行为评价。由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机构,对企业债券申报审核过程中主承销商是否尽职尽责、真实诚信、充分披露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主承销商就其在企业债券全生命周期中的负面案例情况进行梳理、说明,并就市场中出现的恶意竞争等负面行为进行监测、评价。
4.信息报送真实性。对部分主承销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抽查,重点考查主承销商在自评报告中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或未能准确反映其工作实际的情形。
(二)业务指标
1.业务制度与人才队伍建设。对主承销商业务人才队伍、风险管理、相关标准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2.申报、发行阶段业务开展与创新能力。对主承销商在2019年度企业债券承销支数、承销量、获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优质企业营销能力及业务创新情况,发行定价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存续期管理阶段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由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主承销商的企业债券发行承销质量、登记托管工作配合程度以及存续期管理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价。
4.市场建设参与情况。考察主承销商参与企业债券市场政策研究及制度设计的配合程度和专业能力。
(三)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潜在违约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价;由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对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由相关市场专家对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
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交《2019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见附件3),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格(见附件4)。主承销商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20年8月24日17: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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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6935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