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
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
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
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
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
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详细的附件请参看“国发〔2013〕27号”文件(http://www.gov.cn/zwgk/2013-05/15/content_2403676.htm)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